中关村社会组织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
中关村社会组织联合会会费
收取及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社会组织联合会(以下简称“联合会”)健康发展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20〕21号)及《中关村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》的要求,结合本团体具体情况,特制订本团体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。本办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
会长单位、副会长单位、监事长单位、理事单位、监事单位:人民币2000元/年;会员单位:人民币1000元/年。
第三条 会费收取时间及方式
会费集中收取时间为每年3月份。每年3月份第一次发布收取会费的通知。会费缴纳从会员入会月份起开始计算,每12个月为一个年度。每年度缴纳一次,以支票、现金、汇款等方式缴纳均可。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,于被批准当年缴纳会费。会员缴纳会费后,由联合会出具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。
第四条 会费用途
1.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;
2.本团体业务活动经费;
3.本团体常设机构办公经费;
4.本团体常设机构工作人员薪酬;
5.本团体会刊、网站、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;
6.本团体办公用房租赁费;
7.本团体的其他经费支出。
第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权利
1.享受联合会章程中规定的相应会员权利;
2.免费订阅本团体制作的相关刊物,浏览分享会员单位内部信息;
3.免费参加本团体开展的专题讲座、沙龙、研讨、经验交流等各种交流活动;
4.享受其他可以实行会员优先的相关活动。
第六条 联合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对会费收支按财政部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(财会[2004]7号)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。
第七条 联合会秘书处按照北京市社团管理相关规定、中关村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规定的范围严格控制费用支出。
第八条 联合会秘书处每年向监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。
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1年12月23 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